安徽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有偿占用暂行办法
为加强大型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,促进设备投资效益的发挥,提高全校大型实验仪器设备利用率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收费范围:用教育事业经费(指由学校投入的仪器设备经费,含学科建设经费、质量工程经费、科研经费等)购置的,且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实验仪器设备。
第二条 收费期限:设备从购入验收后的第二年起,征收十年设备有偿占用费。
第三条 收费标准:单价中10万元部分每年按1%收取,10万元以上部分每年按0.5%收取。
单台设备每年占用费计算公式: 100000元×1% +(单价-100000元)×0.5%
第四条 设备占用单位可根据不同情况,从校拨教育事业经费中支付不超过50%的设备有偿占用费。
第五条 各单位的设备有偿占用费,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计算、核定。在每年三月十日前,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下发收取占用费的设备清单及收费金额;设备占用单位在三月底前完成核对,并注明费用出处;根据核对结果和费用出处,学校财务部门于每年四月底以前,将本年度各单位的设备有偿占用费统一划拨入学校专用帐户。
第六条 对逾期未交纳设备有偿占用费的单位,学校将从其单位经费中扣除所欠的费用并加收滞纳金(每天按应交款的1‰计算)。对无力继续交纳设备有偿占用费的,学校有权对该单位有关设备进行调拨或采取其它措施。
第七条 仪器设备在收取有偿占用费的使用年限内,原则上不予办理报废手续。
第八条 仪器设备在收取有偿占用费期间的调拨,当年的设备占用费从调出单位收取,次年起从调入单位收取。
第九条 凡已有相同类型、功能的仪器设备,学校不再重复购置。如教学单位要求购置,学校则加倍收取有偿占用费。
第十条 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领导组,负责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和有偿占用费的使用管理;并设立“大型仪器设备有偿占用基金”帐户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。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。